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957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6207167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颂,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0372239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凯达道2号增3号。
法定代表人:范如江,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9125761C),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二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齐茂林,总经理。
被告:天津华泰宇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8102035H),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小区四排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娟,总经理。
被告:河津市通洁工程设备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0GXR7Q25),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叠翠南区9栋2门5号。
法定代表人:王瀚利,总经理。
被告:山西鑫椿隆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0JR61H3K),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畅安路晋能集团鉴园小区西门口二层联建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杰,总经理。
被告:中联能源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Y2BL45B),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崔征,总经理。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华泰宇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津市通洁工程设备清洗有限公司、山西鑫椿隆工贸有限公司、中联能源辽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51元,共计3701元,由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