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昊丰赤霞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5768号
原告: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05室一3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民,蓟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昊丰赤霞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志中,总经理。
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昊丰赤霞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天津市中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诚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咸西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