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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广东墨创精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9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墨创精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宾大道清布中学对面自编**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华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墨创精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华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