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4执138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1033609G。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墨创精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宾大道清布中学对面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EM392。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茂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墨创精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墨创精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22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墨创精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9.3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