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3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天津津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中红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津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