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半山公馆****。
法定代表人:王本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大岩板(交警队院内)。
负责人:邹哲,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吴丹,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津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津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6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于案涉事故具体事发经过、二上诉人是否对案涉调解协议协商经过知情、赔偿金额的具体项目等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6民初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春亮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龙少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兰叶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