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2民初1091号
原告王伟,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河南省新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佳宏,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476639R
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中红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勇强
被告天津津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421208.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绪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乐,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伟诉被告唐佳宏、被告湖北中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津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长 阮红耀
审判员 阮红玲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