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1934号
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热水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田公司)与被告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诚田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诚田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