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A区A4座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4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厂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