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某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A区A4座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4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厂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