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239号
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44062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
投资人:***,该厂厂长。
被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8866063Q,住,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合丰厂)诉被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合丰厂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诉权。原告合丰厂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坏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丰厂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