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与某某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239号 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44062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 投资人:***,该厂厂长。 被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8866063Q,住,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合丰厂)诉被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合丰厂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诉权。原告合丰厂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坏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丰厂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