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6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1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熊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