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陕0112民初8638号原告某某与被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2民初863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底,其因患高血压,情况严重,不宜从事夜间劳动,遂向部门经理提出身体不适宜从事夜班工作,并向设备动力部进行备案,办理了病假手续。病假结束后,被告又给其安排夜班工作,其一再告知血压较高且比较危险,希望从事白班工作或调岗,人事部门均回答无法调岗,并对其进行劝退,其不同意,被告遂于2018年7月开始停发其工资至今(岗位津贴每月3225.5元),但此期间,其一直从事相应工作,被告停发其本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及年终奖的行为严重侵犯其权利。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全额退还企业年金。综上,其不服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316号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1072.04元;2.支付2018年年终奖7700元;3.补发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2575元、2008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差额10080元、返还从工资中扣除的爱心蓄水池金额1270元、补发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劳保及2018年的夏季降温饮料、返还交付的企业年金12227.5元及被告缴纳的部分36682.5元、补发降温补贴300元。 被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因原告长期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不参与正常的工作流程,严重扰乱其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告并无工作岗位,但其仍发放了其他工资待遇,原告要求补发此期间的工资22575元及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差额无任何依据,且原告主张的2008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3.年终奖并非所有公司法定薪酬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一种福利待遇。原告自2018年5月起绩效考核为0,2018年7月没有为公司从事任何工作,也没有任何岗位,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降温补贴以及劳保的条件;4.爱心蓄水池系公益性质,由工会对此部分资金进行管理和支配,该部分金额在扣除时,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告知,原告并无任何异议,且扣除长达10年时间里,原告本身也享受了该部分资金带来的益处;5.企业年金系双方共同缴纳,但提取需符合相关条件,被告将企业年金同意存放在交通银行予以监管,提取并非完全由被告决定。综上,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及法律基础,应予以全部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6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8月2日、2011年8月2日分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5月23日,原告在西安高新医院初诊诊断证明书诊断为:高血压2级,很高危,医师建议住院治疗,避免劳累及情绪激动。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调岗事宜未果,自2018年6月起仍在原岗位出勤打卡,但并非从事自身工作,而是给同事帮忙,此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2000元至2300元不等,工资发放至2019年1月。2019年1月25日,被告以“***长期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不参与班组的正常倒班,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为由,作出西超发〔2019〕5号关于解除原质量部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316号裁决书,裁决: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822.56元、2018年年终奖2566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623.96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因双方分歧较大,致庭审调解无果。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316号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恪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但被告所依据的《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原告并不知晓,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学习过此规章制度,因此,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3727.12元(5623.96元×11月×2倍)。 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告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夜班,其在与被告就调岗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虽按时出勤打卡但未从事自身工作,被告支付其工资未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补发该期间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差额,其中要求支付2008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周六周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处理。根据原告提交工资详单显示,被告支付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原告要求支付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加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年终奖77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酌情认定的年终奖2566元,被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对年终奖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降温补贴为福利待遇,根据被告的企业性质为参照执行,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也未有发放降温补贴的相关支付约定,原告要求支付降温补贴,本院不予支持。 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316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返还爱心蓄水池金额、补发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劳保及2018年夏季降温饮料、返还企业年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3727.12元、2018年年终奖2566元,以上共计126293.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