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1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司圣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文,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冰,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67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石化路支行存款账号03×××4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