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67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月光园12-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73741823T。
法定代表人:司圣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文,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384523373。
法定代表人:李树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冰,该公司员工。
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津0103民初67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2XX存款人民币853775.34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原告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20XX存款人民币853775.3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明月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