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67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月光园12-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73741823T。
法定代表人:司圣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文,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384523373。
法定代表人:李树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冰,该公司员工。
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津0103民初67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王串场支行存款2654414.29元,存款账户:28×××10存款人民币329907.63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营业部存款2654414.29元,存款账户:28×××32存款人民币1133411.39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2654414.29元,存款账户:9100601000010000005620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王串场支行存款账户:28×××10存款人民币329907.63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28×××32存款人民币1133411.39元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账户:9100601000010000005620存款人民币2654414.2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铭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