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82号
原告: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月光园12-2404。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文,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9增2号。
法定代表人:赵阿颖,董事长。
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仓库区大道18号。
负责人:裴春生。
原告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因二被告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原告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圣业达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尹晴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