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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26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401室-A、401室-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