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81财保112号
申请人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人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保单一份为其申请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