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1民初72号
原告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5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长沙雨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