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亿工装配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中通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2025)鲁0405民初3798号 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争议标的金额200000元以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需提供相关的款项来往凭证,如银行存取款记录、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据。(特别提示) zdqz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