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097号之二
原告:天津思科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创意产业园8号楼40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商务楼8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天津思科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思科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550元,由原告天津思科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