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达路与环瑞北路交口东南侧江南春色花园5-2-1301。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淘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常见到宜宾道9号218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魏德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淘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20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富源
审 判 员 陈风利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埝寒
书 记 员 管 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