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917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营园(二期)民祥路107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6385211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