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91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营园(二期)民祥路107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91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营业部账户2403********人民币86953.89元,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支行账户6228********人民币19592.42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闫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2241.67元,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营业室账户1603********人民币99789.36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