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131号
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2门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怡华园康华里10-6-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