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856号
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2门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福州欧迈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2层34H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欧迈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按撤回诉讼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