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5556号
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2门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福州欧迈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0层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2层34H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欧迈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凯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