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镇南麻疸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昌黎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1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窗制造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4,895.7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窗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材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3民初1127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