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执7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家林业局勘察设计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02执78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