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3262号
原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5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娅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