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津君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383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天津君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宜宾道******研究院集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白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君诚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