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天盛氧气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L057481921,住合江县虎头镇***三社。
被执行人: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891485465,住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2019)川0522民初2539号合江县天盛氧气充装有限公司与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合江县天盛氧气充装有限公司质保金398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8元。执行中,由于另案[(2020)川0522执恢32号]处置被执行人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资产,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天盛氧气充装有限公司同意参与分配,并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川0522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智
审判员 唐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