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安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309号
原告:天津安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汀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玮,总经理。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原告天津安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安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安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