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联(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华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河家园2-1-1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