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4011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花,女,1979年4月20日生,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闯,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2110330248。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1611183026。
被申请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079443057N,法定代表人:王相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199910512979。
被申请人:天津华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华庆里**楼5-6门首层,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6X0KR0D,法定代表人:王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19991051297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天津市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保函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天津市华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微信、支付宝以150000元为限额予以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天津市华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微信、支付宝以150000元为限额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保全期间账户禁止支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要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连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但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续封申请的,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赵俊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