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安宜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1740号 申请人: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栋(未来城(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011号)。 法定代表人:付成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安宜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安宜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北安宜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宜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1101.9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