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6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美丽新都底商8-0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航海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栋(未来城(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0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成,经理。 上诉人天津**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九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3元,减半收取8,876.5元,由上诉人天津**永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萱 审判员  解 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