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7民初3631号
原告:屈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屈某与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