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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7民初3631号 原告:屈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屈某与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