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5557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弘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36号103室3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3幢3层30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5-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弘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不动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天津市津C2××**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津AF7××**车辆的查封;
四、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