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弘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5557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弘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36号103室3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3幢3层30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5-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弘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不动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天津市津C2××**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天津鸿宇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津AF7××**车辆的查封; 四、解除(2023)津0114执保1086号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