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82号
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江南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江南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江南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2元,由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