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98号
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锦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锦钟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合计诉讼费891元,由原告负担291元,由被告负担700元并已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