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中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3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中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22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调字[2021]第5050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34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