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769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天津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号60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