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769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天津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号60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