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107号
原告:天津梓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4J15P),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102室-1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慧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TAHX68),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17号底商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梓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慧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天津梓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梓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梓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梓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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