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303民初2839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迈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金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沾益工业园区白水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KMM7L2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迈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金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