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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净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藏天堂之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2048号之一 原告:拉萨净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柳梧新区北京大道以东1-3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堂之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太阳岛金珠路**拉萨民族艺术宫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嘎某,职务不详。 原告拉萨净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天堂之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拉萨净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萨净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拉萨净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  锐 审  判  员   ***支 审  判  员   **措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吉 书  记  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