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穆朗玛集团有限公司与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文旅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朗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西热扎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文旅集团,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穆朗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朗玛公司)与被上诉人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净土公司)、原审被告西藏文旅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0)藏01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合同签订情况看。上诉人***穆朗玛公司与被上诉人拉萨净土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出租方系拉萨净土公司,承租方系***穆朗玛公司、西藏文旅集团,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义务的及受该合同约束的相对方应为***穆朗玛公司、西藏文旅集团。从合同履行情况看。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穆朗玛公司、西藏文旅集团与拉萨净土公司签订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后,租金由西藏某公司交付给拉萨净土公司,且在案涉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作为出租方的拉萨净土公司将《催交房租等相关费用的通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给西藏某公司,由此表明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为西藏某公司。此外,上述《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虽系复印件,但在上诉人***穆朗玛公司主张其与拉萨净土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且在拉萨净土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足以推翻《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情形下,认定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实际的履行情况及合同承租方的情况系本案关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穆朗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次旦**
审 判 员 商 盈
审 判 员 拉 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贡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