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拉萨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4178号之一 原告: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栖慧路15号管理中心1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32137932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拉萨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91966040X9。 法定代表人:拉巴次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玉 萍 审  判  员   廖  锐 审  判  员   ***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