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堂之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藏天堂之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太阳岛金珠路。
法定代表人:嘎玛灯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栖慧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藏天堂之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堂之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拉萨净土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净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藏天堂之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2017年8月3日,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在租赁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违规为由,一直要求再审申请人出具建房手续,持续干扰再审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还因此不收取再审申请人租金。针对这种情况,再审申请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了解到不交纳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后。再审申请人主动以转账形式交纳租金,但是在打款过程中不慎将收款人账户填写错误,导致款项被银行退回。因财务疏忽,一直以为租金交纳成功,此后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转账支付了2020年9月-2021年9月的租金。二、再审申请人未收到一审法院的任何通知材料,也不清楚一审受理该案后的审理情况,在被执行时才知道租赁纠纷已经法院审结,同时补领了判决书。综上,无论是逻辑、常理还是事实上,因再审申请人未交纳租金而解除租赁合同有悖公平,请再审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再审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二、一审法院送达是否合法的问题。
针对第一个焦点,虽再审申请人主张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用,不存在违约,但在申请再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全案,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再审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按时交纳租金义务的行为,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构成合同违约。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第二个焦点,经核实,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与再审申请人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后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妥投,于2021年3月23日被退回;2021年3月24日进行公告送达。一审法院经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西藏天堂之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达 瓦 次 仁
审 判 员 扎西多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