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亚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亚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京科(天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亚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铸造产业园三大道1号。 被执行人:京科(天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铸造产业区双赢道2号306栋1楼。 申请执行人天津亚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科(天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亚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713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闵 浩